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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授予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2014)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6-09-29

西安交通大学

关于授予客座教授的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授予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国具有一定影响,对我态度友好,,并已为我校开展实质性的合作或交流活动做出贡献者。

【审批程序】

1、由院、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西安交通大学客座教授审批表》(审批表可在国际处网页“资料下载-荣誉学衔”中下载)。

2)授予客座教授的目的,拟授予者为学校所做的工作情况介绍。

3)拟授予者的其它有关业绩资料。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预审并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3、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聘书制作等事宜,并与有关学院共同安排证时间及授聘仪式。

其它有关规定

1、已由我国某一院校或科研机构授予客座教授的国外国外有关人士,本校如有需要仍可授予,但须慎重讨论后决定。

2、在未经学校批准之前,任何人不得向拟授人许愿承诺。

3、《客座教授聘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印刷。授予对象及授予工作的全部文字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收集整理归档。

【其他事项】

1、对于港澳台有关人士客座教授学衔授予申请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对以上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国际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西安交通大学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零一四年十月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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